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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第39条同时对出租“架空层”行为设置了惩罚措施:“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18条第8项、第9项规定,违法出租架空层、设备层、避难层,改变停车库、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存在前款行为的,由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某商品房小区建成于2003年,开发商的股东将靠近小区大门的左右两幢居民楼底层,即楼宇“架空层”长期占用,或用于自行办公,或改造成商铺进行租赁。业委会察觉这一侵权行为后,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起诉申请,要求占用人返还“架空层”并返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法院判决重申了“架空层”归小区业主共有,业主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认定被告占用或出租收益“架空层”多年,致使小区业主对系争“架空层”的使用权利收到侵害,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最终参考被告收取租金的情况、询价结果、管理投入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付金额。
《消防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的防火、巡查、检查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防火巡查、检查和处理记录。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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